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衛福部2月17日公佈事關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生殺大權的「評鑑辦法」,假如14天的審閱期沒有太大的意見,未來機構評鑑就以它為準囉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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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應「長期照顧服務」的本法(長期照顧服務法)即將於今年的6月3日上路(這是在前年、104年6月3日總統公佈的,公佈2年後實施),衛福部緊鑼密鼓頒布相關的子法,事關機構評鑑事項的「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」也在上星期五的2月17日正式出爐。

 

雖然說「機構評鑑」本身跟接受服務的民眾或家屬沒有直接關係,但它卻對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品質、工作士氣,以及個人身體健康與家庭和樂(或許無誤)等有顯著關係,因此還是或多或少對服務有間接影響,值得大眾一起關心。麥茶小編幫大家整理幾項重點:

 

1.本辦法的適用對象包括居家式、社區式,與機構式等服務單位。居家與社區式服務由地方政府為評鑑主辦機關,機構式則由中央;綜合式服務可由中央與地方聯合辦理。

 

2.評鑑改為每4年1次,評鑑結果的效期有4年。

 

3.評鑑結果原則只有「合格」與「不合格」兩種結果,但中央也可視需求再調整為有細分的等地(後半段但書在相關報導中常被忽略)。

 

4.「評鑑」可由政府主辦機關自理,或委託相關專業機關團體辦理。換言之,政府也可以將「評鑑」這件事委外辦理(小編想問:接受委託辦理評鑑的「專業機關團體」,是否也需要評鑑機制?)。

 

5.評鑑結果到期、停業後復業、私立單位更換負責人、住宿式機構擴建、前次評鑑不合格、前次評鑑結果遭廢止等情況,長照服務單位應參加當年度的評鑑。

 

6.評鑑項目原則上包括:A.經營管理。B.醫事照護及相關長照服務。C.安全環境設備。以及D.個案權益保障等4項。實際上,還要看中央主管機關在評鑑實地訪查前一年底公告的「評鑑內容」,以及實地訪查日3個月前公告的「長照機構評鑑作業程序」

 

7.主辦機關要先辦理「評鑑說明會」解釋清楚遊戲規則(但沒有說得在實地訪查日前多久辦理)。

 

所謂的「由衛福部公佈XX辦法草案」,是指這些「XX辦法」是依據某某法規授權而訂定(這部份要立法三讀、總統公佈),因此「XX辦法草案」僅需由行政主管機關公告讓社會大眾參詳,如果在預告期(3月3日截止)大家都沒有意見,這次的「評鑑辦法草案」,就會在6月3日變成正式的「評鑑辦法」囉。有意見的朋友,可向衛福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反映,02-85906666分機7109,nh0531@mohw.gov.tw

 

不知道大家對這樣的評鑑辦法覺得如何呢?麥茶小編的辦公室小夥伴們對於「4年評鑑1次」是高度期待的!

 

小編覺得適當的評鑑是合宜的,有明文辦法也很好,但請評鑑委員依「評鑑辦法」、「評鑑內容」、「評鑑作業程序」來執行公務呀,理論上也應參加一下「評鑑說明會」(小夥伴們實在碰過太多臨時被邀來,所以對評鑑指標很不熟,於是便自由發揮的委員大大);畢竟裁判比球員還不懂規則,遊戲是很難進行的。主管機關對於評鑑委員的建議,也要好好思考延續性與可行性,而不是照單全收喔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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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wheatnp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